参加公司活动受伤算工伤? 法院:单位得包赔偿
2016-04-27 11:14:54东南早报 佚名查看次数:382
参加公司活动受伤 算不算工伤?
法院判决:系工伤,公司得赔偿14万余元
参加公司迎新年活动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陈女士与洛江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此各执一词,在劳动仲裁裁决出赔偿数额后,陈女士与公司均不服,双双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她14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情:
迎新春活动 女工摔倒受伤
虽然这起案件日前才尘埃落定,但对于陈女士而言,这一刻她已经等了3年。
2010年3月份,陈女士与丈夫廖先生到位于洛江区的这家公司打工,两人均是公司的打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陈女士与丈夫合并计件计算工资,两人的工资由公司转账到廖先生的银行账户上。
这一干就是三年多,直到2013年12月28日的那场变故,才让陈女士与公司的关系发生扭转。
那天,眼看再过几天就是元旦了,为了丰富员工的文娱生活,当日下午,公司举行了一系列的迎新年活动。陈女士参加了其中的跑步活动,在跑步过程中,她不幸摔倒在地。
这一摔摔得不轻。陈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的结果是,她的左侧锁骨中段骨折。她住院17天才得以出院。
出院后,陈女士休息了一段时间,就重新回公司上班。干了一段时间,2014年5月份起,她停止上班。当年9月9日,她再次到医院求诊。原来,她当初受伤的部位,虽然经过手术,但酸痛一直未消失,且痛感越来越强烈。
这一回,陈女士又住院10多天。医院认为,她的左锁骨骨折术后骨不连,有气滞血瘀症,左锁骨骨折术后钢板螺钉存留等。
公司:
受伤系自身造成 公司不存在过错
其实,在第二次入院治疗前,陈女士就因为赔偿的事情与公司闹得不愉快了。后来,她走上了维权路。
陈女士的第一步就是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7月中旬,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当年12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她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
即便有了这些结论,陈女士仍未能从公司拿到相关的赔偿款。于是,她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去年3月,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赔偿她相关损失合计140099元。
对此结果,陈女士和公司均不满意,双双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女士认为,仲裁的数额有误,因此请求法院改判公司向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89980元。
那么,公司为何起诉呢? 公司认为,陈女士左锁骨骨折并构成伤残系她自身过错造成,“陈女士因自身失误摔倒受伤。随后公司要求她停工接受治疗,待伤情恢复再返岗,但是她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在接受治疗一个月后,立即要求返岗。考虑她家庭经济困难,公司安排她从事工作程度较轻的检验员工作,但是她认为自身伤情已经稳定,能够活动自如,且打磨工的工资比较高,要求一定要和丈夫一起在打磨工岗位上班”。公司因此认为,陈女士没有听取医嘱好好休息,导致她自身病情加重,造成本不必要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产生。所以公司无需对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公司还认为,即便判决公司有责任,赔偿数额也没陈女士所说的那么多。
法院:
公司未投工伤保险 得赔偿1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女士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那么,陈女士该为自己的受伤负责吗?法院认为,公司提出陈女士存在过错,没有听取医嘱好好休息,导致病情加重,造成不必要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产生,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主张无需就陈女士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陈女士受伤前,公司未为她投工伤保险,因此陈女士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经计算,陈女士因伤遭受的各项损失约为142625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得赔偿陈女士这个数额。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未购买工伤保险 单位得掏腰包赔偿
公司若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他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院判决:系工伤,公司得赔偿14万余元
参加公司迎新年活动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陈女士与洛江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此各执一词,在劳动仲裁裁决出赔偿数额后,陈女士与公司均不服,双双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她14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情:
迎新春活动 女工摔倒受伤
虽然这起案件日前才尘埃落定,但对于陈女士而言,这一刻她已经等了3年。
2010年3月份,陈女士与丈夫廖先生到位于洛江区的这家公司打工,两人均是公司的打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陈女士与丈夫合并计件计算工资,两人的工资由公司转账到廖先生的银行账户上。
这一干就是三年多,直到2013年12月28日的那场变故,才让陈女士与公司的关系发生扭转。
那天,眼看再过几天就是元旦了,为了丰富员工的文娱生活,当日下午,公司举行了一系列的迎新年活动。陈女士参加了其中的跑步活动,在跑步过程中,她不幸摔倒在地。
这一摔摔得不轻。陈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的结果是,她的左侧锁骨中段骨折。她住院17天才得以出院。
出院后,陈女士休息了一段时间,就重新回公司上班。干了一段时间,2014年5月份起,她停止上班。当年9月9日,她再次到医院求诊。原来,她当初受伤的部位,虽然经过手术,但酸痛一直未消失,且痛感越来越强烈。
这一回,陈女士又住院10多天。医院认为,她的左锁骨骨折术后骨不连,有气滞血瘀症,左锁骨骨折术后钢板螺钉存留等。
公司:
受伤系自身造成 公司不存在过错
其实,在第二次入院治疗前,陈女士就因为赔偿的事情与公司闹得不愉快了。后来,她走上了维权路。
陈女士的第一步就是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7月中旬,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当年12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她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
即便有了这些结论,陈女士仍未能从公司拿到相关的赔偿款。于是,她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去年3月,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赔偿她相关损失合计140099元。
对此结果,陈女士和公司均不满意,双双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女士认为,仲裁的数额有误,因此请求法院改判公司向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89980元。
那么,公司为何起诉呢? 公司认为,陈女士左锁骨骨折并构成伤残系她自身过错造成,“陈女士因自身失误摔倒受伤。随后公司要求她停工接受治疗,待伤情恢复再返岗,但是她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在接受治疗一个月后,立即要求返岗。考虑她家庭经济困难,公司安排她从事工作程度较轻的检验员工作,但是她认为自身伤情已经稳定,能够活动自如,且打磨工的工资比较高,要求一定要和丈夫一起在打磨工岗位上班”。公司因此认为,陈女士没有听取医嘱好好休息,导致她自身病情加重,造成本不必要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产生。所以公司无需对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公司还认为,即便判决公司有责任,赔偿数额也没陈女士所说的那么多。
法院:
公司未投工伤保险 得赔偿1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女士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那么,陈女士该为自己的受伤负责吗?法院认为,公司提出陈女士存在过错,没有听取医嘱好好休息,导致病情加重,造成不必要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产生,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主张无需就陈女士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陈女士受伤前,公司未为她投工伤保险,因此陈女士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经计算,陈女士因伤遭受的各项损失约为142625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得赔偿陈女士这个数额。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未购买工伤保险 单位得掏腰包赔偿
公司若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他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