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边境地区人口可生三胎
2016-04-25 09:38:26央广网迟嵩查看次数:373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黑龙江省重新修改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产假、护理假、婚假等内容重新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首次提到,夫妻均为边境县市区居民等六种情形可以生育三胎。
《条例》规定了在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都是黑龙江省内边境地区居民的,住在省内黑河市爱辉区、东宁、虎林、抚远、绥芬河等18个边境县(市、区)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另外一个就是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从这个新规中就可以看出,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条例》是做出了有利于再婚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规定,同时在“五小民族”的基础上首次又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再生育的规定也成为了本次条例修改的亮点。
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婚检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儿缺陷发生。《条例》就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是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婚假15天,特殊情况还可以参照医疗单位的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还要照发。其中尤为要注意到一点,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也是黑龙江在全国首家提出的。
《条例》规定了在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都是黑龙江省内边境地区居民的,住在省内黑河市爱辉区、东宁、虎林、抚远、绥芬河等18个边境县(市、区)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另外一个就是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从这个新规中就可以看出,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条例》是做出了有利于再婚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规定,同时在“五小民族”的基础上首次又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再生育的规定也成为了本次条例修改的亮点。
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婚检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儿缺陷发生。《条例》就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是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婚假15天,特殊情况还可以参照医疗单位的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还要照发。其中尤为要注意到一点,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也是黑龙江在全国首家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