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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去年11月后生的二孩或不再收社会抚养费

2016-03-30 11:27:50重庆晨报任明勇查看次数:489
  重庆“全面二孩”配套政策最快明天出台
  2015.10.29后生的二孩 可能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幕。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因为本次修改涉及千家万户,本次会议将两次审议该条例草案。
  据了解,在本周四上午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将表决该条例。会议一旦在两天后表决通过,将意味着重庆“全面二孩”配套政策正式实施。

  修改什么内容?
  产假、婚假、陪护假可能有调整
  前日上午,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屈谦在作关于《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共8章65条,在现行《人口与计生条例》的基础上修改39条、删除10条、增加3条。修改的内容包括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相关具体规定。
  重庆晨报记者了解到,修改涉及到产假、婚假和陪护假等。在接下来的分组审议中,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将各抒己见,最后形成一致的建议。也就说,几项假期都有望调整。具体增加多少天,以最后公布的为准。

  哪些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类夫妻有望再生育一个子女
  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符合下面五个条件之一,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是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是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三是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是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依法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
  五是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较宽”?
  非复婚的再婚家庭可生共同子女
  屈谦表示,按照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再生育政策(包括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合计依法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子女。
  “这种规定实行了较宽的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目的是使更多的再婚家庭可以有共同的子女,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屈谦解释说。
  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上限降低?
  去年10月29日后生二孩或不收社会抚养费
  屈谦表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和我市以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情况,草案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2-6倍调整为2-3倍。在具体工作层面,对在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的,均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但是,草案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

  ■新闻现场 会场热议“全面二孩”配套政策
  产假会延长多少天?男方陪护假会不会增加?增加多少天?婚假又有什么新规定?……昨日下午的分组会议上,这些老百姓们关心的话题,也成为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们热议的焦点。
  当然,这些千家万户关心的热点问题,具体怎么修改,结果如何,将以表决通过的新条例为准。

  热话题1:奖金
  2.5元买不了一碗小面 能否根据物价调整?
  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镇街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此证的夫妻,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其中有一条,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此证之月起至子女14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杨朝虹说,这一奖励政策20多年前就制定。“2.5元奖金如今连一碗面都吃不了,不能算奖励。建议制定新政策时应该提高奖励等级。”向先全委员说,条款里可以规定,政府奖励必须根据物价和消费水平动态调整。
  热话题2:婚假
  婚假能否明确
  并增加至15天以上?
  重庆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增加10个工作日晚婚假的规定,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昨日提请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也删除了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的相关规定。
  “婚假能否在新条例里面明确,并增加至15天以上?”兰运华委员说,目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婚假没有明确规定,均由地方制定。“如果这次条例对婚假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以保持我市实际婚假政策的连续性,也使依法结婚夫妻享受婚假于法有据。”兰运华说。
  热话题3:产假
  能延长一些更好
  能否也考虑企业负担?
  在产假及配偶护理假方面,草案根据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的单位应给予护理假15日。和现行条例相比,草案不仅将增加产假的对象由晚育女职工扩大到符合计生政策的全体女职工,男方护理假的天数也得到了增加。
  有委员认为,生育假期延长一些,延长至六七个月甚至一年均可。也有委员考虑到企业负担,“毕竟是带薪休假,客观上会形成一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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