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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如何为中医药解困

2015-12-14 09:48:40健康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327
   12月13日在京举行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三期中医医院职业化管理高级研修班结业仪式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透露,刚刚走出国务院、走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医药法(草案)》,本月底将迎来一审。在漫长的历程中,《中医药法》的立法思路经过何种嬗变?争议是如何化解的?新《草案》有哪些突破性看点?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立法参与者。
    ■“怀胎”32年 立法条件已成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告诉记者,早在1983年,已故著名中医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董建华等全国人大代表即首次提议出台《中医药法》。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于文明此前已连续10多年在两会上就中医药立法提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位官员回忆,《中医药法》从上世纪80年代起,经过多次调研、咨询、起草、修改,首先在法律性质上达成一致——要出台一部中医药事业扶持促进法。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医药行业内部对立法呼声很高,2003年,国务院先行出台《中医药条例》。2008年,《中医药法》立法工作终于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后经社会各界、相关部委反馈意见,今年12月9日,该法首次走出国务院。
    “立法推进的过程,也是中医药界不断通过发挥特色优势,赢得认同的过程。随着对中医药服务需求的加大,社会对中医药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社会对中医药日益关注,迫切需要出台专门法律,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扶持、保障、推进。应该说,此时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但走出国务院并不意味着这部法律就能落地,《中医药法(草案)》还须经全国人大三审。”
    ■化解争议 且推进且完善
    虽然立法呼声大,但围绕中医药立法的各种争议、博弈也从来没有断过。据了解,201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很多争议仍然存在。
    首先,关于该部法律名称的不同意见来自国家民委。据悉,有少数民族医药界人士认为,采用《中医药法》的名称,没有体现民族医药,建议选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法》等类似名称。
    参与立法的不少人士表示,中医药本身有广义、狭义两种内涵。后者有汉民族医药的意味,而前者涵盖整个中华民族所有传统医药、民间医药等。取名《中医药法》,是取其广义概念。
    其次,《草案》中不少涉及中药材、中药制剂生产、经营、管理的规定也引起了药监部门的反弹。如《草案》规定,具备一定能力的乡村医生、传统中医师可以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为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仅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品种,向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即可……药监部门担心,这些规定会影响用药安全。
即使在卫生部门内部,对《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有不同意见。如《草案》提出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仅从事传统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师。后者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即可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一位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官员向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可能埋下医疗安全隐患。
    不少专家则表示,中医药的创新、继承有赖于此。“这样一个制度创新,从表面上看,它主要关系到那些没学过西医药的中医,尤其是民间的地道传统中医,实际上却涉及中医药生存和发展的核心问题。那就是,对地道传统中医药医疗服务和药品,究竟应不应该给予明显不同于西医西药的管理思路和方法。”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曾对媒体表示。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李慎明也表示,民间中医药是未来中医药重要的创新源泉,民间中医培养模式更贴近传统培养模式,也是中医药传承的重要方式。
    针对包括上述争议在内的不同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业内权威专家多次指出,应该本着促进立法的原则,一边推动立法,一边帮助完善相关法条。这种意见被认为对后来法律的向前推进起了重要作用。
    ■期待出台 一揽子问题将解决
    面对《中医药法》的前景,多位受访者持乐观的期待态度。“这部法体现了沟通、妥协的智慧,更将有助于在未来解决一系列困扰中医药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一位受访专家说。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官方解读,《中医药法》将着力解决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作用,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的问题。二是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中医药创新,解决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以及中医药人才匮乏的问题。三是加强中药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解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的问题。四是加强中医药发展的投入,强化政府责任,解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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