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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品集中采购出新政

2015-07-07 09:30:26健康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539
  本报讯  记者李水根  特约记者林  莉从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浙江省政府最近公布的《关于改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该省从7月1日起实行以“三个新机制一个新平台”为核心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新政,力求解决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自7月1日起,先在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先行先试,明年年初在省内全面铺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处长吴朝晖介绍,该省建立了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带量采购,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建立医保支付新机制。自2015年起,每年12月,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新机制。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

  建立省级“三流合一”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该平台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医保信息系统、公立医院等对接,及时收集分析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该平台将逐步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合一。

  浙江省为新政策的全面落实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保障举措。一是把“双信封”的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拆,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经济技术标评审和价格控制,地市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商务标落实“以量换价、量价挂钩、成交确认”。二是建立药品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谈判机制。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三是建立医疗机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依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四是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与规范的货款结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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