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推介治疗性生物制品当疫苗
《通知》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生物制品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接收、购进进口疫苗的,应当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上述文件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供应、验收、在库检查、储运温度等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通知》强调,预防接种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夸大宣传、类比或者诋毁其他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不允许宣传非疫苗类的产品。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在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率的前提下,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监测信息以及确定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适时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接种方案要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实施预防接种时要对儿童监护人进行充分告知,做到知情同意。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用于治疗上呼吸道细菌感染的进口药品兰菌净进入多地疾控部门的二类疫苗采购目录,在基层被滥用成疫苗推广。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与控制局局长于竞进明确表示,不能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来使用,中国疾控中心将兰菌净列入信息接种系统只是用来收集信息,并不能因此认为兰菌净就可以作为疫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