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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公布

2015-01-15 09:31:49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130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人手一张社保卡 双轨制正式废除

  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及其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改革前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说,“逐步过渡”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养老待遇“保低限高”。

  不与企业并账,养老保险可转移

  《决定》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释疑】

  个人账户存额

  发完了怎么办?

  专家表示,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就是退休之后平均每个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

  “以某位60岁退休的人员为例,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代表60岁时自己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份,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一份,139个月之后,理论上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被领光了,但国家会为此兜底,继续支付。”

  如果参保人员在养老金发放完毕前就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而如果退休后的生存时间超过了计发月数,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已经发放完毕,这时统筹基金就会派上用场,继续支付给参保人员。

  养老金并轨

  会拉平待遇?

  “并轨”,并不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样,“并轨”也不等同于“制度融入”以及“各群体待遇拉平”。

  并轨后,不同性质单位和各类岗位的基础养老金将趋同,待遇差别主要体现在与单位效益和个人绩效直接挂钩的职业年金。个人贡献的多少与将来的待遇产生关联。而所谓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料来源:新华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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