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不得“讲条件”
2014-12-12 01:33:47健康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61
12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京召开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省(区、市)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其他有关证件,严禁在证件签发过程中设立前置条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司长秦耕在会上要求,尽快建立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全省联网的省份要探索与公安部门进行互联共享,实现新生儿落户前的信息真伪查询;其余省份要尽早实现省内联网,明年年底前实现全部打印签发。
会议要求,确保全国上下流程统一,服务规范,同时增强证件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各级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证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特殊情况的签发,两部门应充分调研,探索多种方式签发,有条件的地区要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底线是保证孩子与父母的血缘关系,确保证件的可信度。
据介绍,我国《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和血亲关系。目前,《出生医学证明》逐渐在社会其他领域应用,成为申报户籍、国籍,取得新生儿社会保障,接受医疗保健服务,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的依据和凭证之一。2014年1月1日,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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