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游泳馆滑倒骨折索赔4.3万 自称拖鞋有问题
资料图
张老太太73岁了,但不服老,爱好运动。两年前,她就在家附近的游泳馆办了会员卡,去年11月,她不小心在游泳馆的浸脚池滑倒,右手骨折。她向游泳馆索赔但一直无果,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游泳馆告上法院。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争端】
老人说拖鞋有问题
馆方称是她自己的问题
张老太太把自己滑倒骨折归咎于游泳馆的拖鞋。她认为,游泳馆新增的一批拖鞋防滑效果比较差,所以造成自己滑到,造成右手撑地骨折。她还认为,浸脚池的扶手设计有问题,浸脚池底部没有防滑垫。她提出4.3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游泳馆负责人则称,馆内多处设置有“小心滑倒”的警示牌,在适当的地方也设置了防滑垫,泳馆的浸脚池设计完全符合规范。此外,还有专人维护泳馆安全,张老太太一滑倒,立即有人上前搀扶救助。游泳馆负责人认为,张老太太滑倒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一是,当初办理会员卡时,就已经明确告知,65岁以上的老人原则上不适合进入馆内;二是,经过浸脚池时,张老太太手上端着一杯水,摔倒时,她只能用单手支撑,所以才造成右手骨折。
【判决】
双方责任比例8:2
馆方赔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游泳馆内已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了防滑提示牌及防滑垫,还聘请了一定数量的救生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地——浸脚池设计符合规范,池两边设有扶手。张老太滑倒时,当即有工作人员前来救助。此外,游泳馆对65岁以上的老人有特别规定,张老太太在办理会员卡时,有签字承诺。由此可见,游泳馆已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游泳馆提供的拖鞋样品来看,有注册商标,鞋底的防滑纹清晰。张老太的理由并不充分。
因此,法院认为,张老太不慎滑倒受伤,她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的组织管理方,游泳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老太申办会员卡时,明知她已是70多岁的老人,还为其办理会员卡,未进行特别提示和告知,是造成其受伤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8:2,判决游泳馆赔偿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