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当药品卖 赚数百万罚千万
■保健品当药品卖。
不仅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还把保健品当做药品来卖,坑了上千名受害者,其中大多还是中老年人。上周五,思明区法院经过连续一周的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两家公司因销售假药及非法经营被判处1100万元的罚金,两个老板及17名员工分别被判刑。
目前案件仍在上诉期。
案情
成立生物公司狂打广告 话务员假冒医生推销
作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人周某,大专毕业后曾经是一家中学的数学教师。因为原本学的是财会,1997年他跳槽进入一家生物医药企业,之后一直从事相关行业。
2011年5月,周某与郑某合作创业,周某是法人代表,也是总经理。一开始成立商贸公司,经营范围仅限于食品、化妆品。为了能够销售保健品,周某和郑某两人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为保健品和健康咨询。
随后,周、郑二人购买了“双歧三效”、“紫苏油软胶囊”、“东方宝”、“乌龙养血胶囊”、“益气消渴颗粒”和“松茸大补膏”等产品。其中前三种产品并没有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即为通常所说的保健品,但周、郑二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
周某和郑某先后在全国发行的报刊和卫视频道上以保健品的名义做广告,吸引目标客户打电话咨询。只要客户来电咨询,话务员则化名为张医生、郝医生等名号,竭尽所能地夸大疗效。而话务员实际上都没有从医资格。
行骗
公司组织培训班 话务员练成“如簧巧舌”
据销售话务员说,公司会组织员工培训,指导如何接听电话。记者看到部分教材内容,把消费者能问到的问题一一列举,在这里摘录一二,提醒读者警惕这些所谓的“礼貌”“热情”和“专业”。
问:你的广告说一天只要5.5元,现在怎么不一样呢?
答:广告说的每天5.5元是指保健量,您现在病这么多,又这么严重,患病这么多年,要加大药量,所以就不一样了。
问:有专家的电话号码?(注:话务员称是某某专家的学生)
答:教授已经高龄离休了,不接待患者,况且全国这么多患者也接不过来。我是他的学生,您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
培训时,公司要求员工注意以下细节:1.咨询环境一定要安静。因为电话是患者除广告外对产品的第一印象。电话一响,争吵、瞎扯、打闹甚至是开会讲话都要闭嘴,千万不要让患者感到是个不正规的单位。
2.电话一定要响铃两声后接起,如果有事耽误,可说:“对不起,电话太忙了,现在我来解答您的问题。”
3.监管部门打来电话一定要客气地告诉对方经理不在,并及时转告经理,千万不要自作主张,也不要慌慌张张。
4.通过告诉顾客一些保健知识,用一些让病患半懂不懂的专业名词来确立自己的形象,比如“临床”“我们专业的角度”“目前比较权威的治疗方法”。
5.对消费者的电话一定要让他感觉到他在占便宜……
受骗
千余中老年人上当 吃一疗程无效放弃
法院查明,购买这些产品的人群以中老年人为主,先后有1000多人上当。
家在绍兴的老郑近60岁,偶然在一份全国性报纸上看到了“紫苏油胶囊”的广告,说能治头晕头痛。他随后拨打400开头的咨询电话,当即买了1000元的药品。
老郑说,按照说明书,1000元的药20多天就吃完了。由于没有效果,他本来是要打电话反映的,结果一听对方说要继续吃,还要多送3盒,就又花1000元再次购买。老郑还说,说明书上连成分是什么都没有写清楚,最终因为没有效果他才放弃。
还有来自什邡的67岁的老潘,他是在电视上看到了“紫苏油胶囊”的广告。这回,胶囊主打治疗心脑血管疾病。
老潘说,话务员告诉他,这是全世界最好的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建议老潘要买一个疗程,即10盒。老潘服用了一个疗程,发现身体症状一点改善都没有,所以不买了。
审理
一盒20元卖198元 两老板获刑被罚
2013年3月,思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两家公司涉嫌违法。经过前期侦查,2013年7月3日,警方冲击了公司的窝点。
经过市食药监局的认定,这三种保健品应按假药论处。周、郑二人及其相关的销售人员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其余产品虽为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但是两家公司并没有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却进行话务销售,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两家公司销售假药的金额共计350多万元,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4000多万元。而有的产品进价每盒只需20元,却卖198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周某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40万元;郑某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0万元;17名销售人员也分别被判处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辩解
保健品都这样卖
产品没有副作用
民警曾经问周某:“为什么要将一般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周某回答:“目前保健品销售市场都是这样,主要是为了获得销售利润。”周某声称:“我们的产品没有副作用。”但是被追问为什么还有客户投诉时,他沉默了。
开庭审理时,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周某的犯罪与国家药品销售管理、广告管理不严有一定的关系,而且并没有达到“特别严重情节”。
法官认为,前者并非理由,而后者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个人销售假药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
销售流程图
发布广告 - 客户来电咨询 - 前台文员登记客户资料 - 销售话务员回拨电话,以咨询名义推销产品 - 客户下订单并确认订单 - 配送部门安排配送 - 快递公司送货上门代收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