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自缢身亡 院方同意赔偿9万元
在入住精神病院数月后,病人在院中自缢身亡,这引发了家属和院方的争执,日前,南平建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吴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入住建阳市将口镇卫生院精神病科。2013年5月,吴某再次入住建阳市将口镇卫生院,2013年12月18日凌晨5时42分,吴某在被告院内自缢身亡,6时4分,工作人员才发现并实施抢救。
此后,吴某的家属多次找院方协商赔偿,但是双方对赔偿金的数额争议大,此事闹上法院。
吴某的家属认为,吴某是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既不能辨认亦不能控制,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被告作为从事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负有与其他非精神病医疗单位不尽相同的专门职责,其从事的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理应对病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况且死者吴某长期在被告处接受治疗,是被告卫生院的老病号,对其病情应当十分清楚,然而被告却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则认为,医院按照精神科病区管理规程二级护理要求,进行生活护理,巡查一般由护士半个小时巡查一次,有巡查记录,证明医院已经按章程规定进行科学管理。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由于精神病院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不能拒绝接收病人,在原告及其家属的要求下再次入住医院治疗,且医院方也按照精神科病区管理规程二级护理要求进行护理,没有存在明显的过错。院方的制度规定是每半小时巡查一次的,院方本应该在5点30分要巡查一次,正常巡查的时间需要10分钟,吴某住在二楼,护士从一楼开始巡查到二楼,大概是5点35分到5点40分,而吴某正是在5点36分着手自缢的,院方在巡查时存在过失,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院方同意赔偿原告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