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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手术后两周死亡 医院被告法院判赔16万

2014-07-29 10:28:14海峡导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563

     一位八旬老人接受手术,隔了两周后死亡。这种情况,医院要不要赔?
  家属起诉说,老人之死与手术有关;但医院回应说,老人已经82岁高龄,是自身原因导致死亡。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官司,医院最终被判赔偿16万多元。

   案件回放 老人手术后不幸离世
  八旬老人阿元是海沧本地人,他的家属说,老人最初是因感觉身体不适,下肢无力,还伴有麻木感,才于去年3月份来到海沧长庚医院就医。
  经过医生诊断,老人住院,不久后,在医院接受了椎间盘切除手术,医生还为他植入椎间融合器及人工骨。
  手术过后,老人病情没有好转。刚开始,他还没有感觉到异常。但后来,老人出现更严重的情况。手术两周之后,4月11日晚,他排出大量血便,随后昏迷。经过两日抢救,不幸离世。
  经医学会鉴定,老人是因“急性上消化道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引起循环衰竭死亡。
  老人死后,家人起诉至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22万多元。

   焦点争议 死亡与手术有关吗?
  老人之死与医院手术有关系吗?近日,法官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长庚医院辩解说,老人死亡是他自身疾病发展所至,医院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医院强调说,老人已经82岁高龄,既往有吸烟史60余年,每日大量饮用高度白酒70年左右,平素较少进食,营养不良。发病前,老人还因情绪问题曾拒绝进食多次,同时合并有低蛋白血症等。医生说,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消化道出血。
  庭审前,厦门市医学会就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医院对老人使用激素可能出现消化道出血的风险,预防措施不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经审理,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医院承担部分责任,向老人的家属赔偿162175元。

   法官说法 两因一果,各自担责
  据法官介绍,庭审期间,法院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结果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结果预见和回避的注意义务,这一医疗过失行为与老人的高龄、长期饮酒、手术后肺部感染等自身原因共同作用,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界限性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因此,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存在过失,该过失与老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酌定由长庚医院对老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4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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