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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用人单位须办理职工生育保险

2014-07-25 09:48:22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127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全省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者中断缴费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据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按员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需超出0.7%的,应由统筹区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生育保险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不过,在此之前,生育保险要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才能享受这些待遇。单独二孩政策实行后,单独家庭生二孩只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也可以享受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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