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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水平 力争年内实现医养结合

2014-06-24 09:40:07厦门网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28

    近日,厦门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下一阶段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障工作做出部署,明确了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型、设置与纳入医保服务审批流程、准入标准、服务监管、医疗费用结算及部门职责分工等。

  《意见》指出,养老机构在法定登记营业场所内设卫生所(医务室)或门诊部的准入标准,分别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关于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需纳入医保服务范围的,应向市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纳入医保服务范围。

  至2013年底,我市现有养老服务机构37所、床位6772张,其中,市、区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6所,床位2124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31所,床位4648张,每千名老人的养老床位占有率达到28.38‰。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是入住机构老人的迫切要求,我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方面还有待于推进,养老床位中护理型的目前有500张,占总床位数的9.32%,出现养老医疗护理床位一床难求现象。

  为解决入住机构老人“看病难”问题,我市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共同推进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将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纳入医保范畴,预计年内将力争15家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在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基础上,提供医疗、健康咨询、康复保健等服务。除此之外,下一步还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提升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等举措,提升全市养老与医疗服务结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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