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账户新政7月1日起实施 每月累计金额不得超200元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功能不断扩展。(日报记者 陈立新 摄)
7月1日起,《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跟2012年8月出台的我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试行办法相比,该办法有两个新变化。
一是结合两年来参保人员使用健康账户购买医用耗材及消杀产品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健康账户购买医用耗材及消杀产品目录》,删除了小部分使用频率少、易造成滥用、不宜在家庭独立使用的品种;
二是为合理引导参保人员珍惜使用健康账户资金,增加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健康账户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超过200元”。
2012年8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医疗保险健康账户试行办法,政策实施两年来,共使用健康账户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4.15亿元,其中用于家庭成员间互助共济4670万元,极大地减轻了参保人员及其家庭自付医疗费的经济负担。
由于健康账户试行办法的有效期为两年,因此,市人社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出台了《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解读一 个人账户中衍生出健康账户
我市自1997年7月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个人医疗账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原来的个人医疗账户仅限于支付本人医疗费、体检和购药,只有单一支付功能。
而通过建立健康账户,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本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健康综合保障。
由于健康账户是从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来的,因此只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才有健康账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没有健康账户资金。
解读二 健康账户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
目前,健康账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使用功能:
一、抵付本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功能。之前个人医疗账户只能用于抵付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段)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比例的费用。健康账户设立后,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段)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比例等费用都可以抵付,具体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以上须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使用健康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
二、家庭成员间互助共济的功能。参保职工可以为参加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为健康账户余额不足或无健康账户的家庭成员支付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自付部分的医疗费。
三、购药体检等支付功能。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72种医用耗材和消杀产品的费用;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和省人社厅规定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非公共卫生支出的疫苗费用。
解读三 关注社保微信可查询健康账户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疗共济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保经办大厅的所有窗口均可办理,同时还可就近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镇(街)、村(居)劳动保障机构办理。按要求须携带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家庭成员的社保卡,并设立社保卡交易密码。之后申请、变更或撤销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可以直接通过社会保障卡网站,凭设立的社保卡交易密码登录后进行修改,也可到上述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人员需查询健康账户余额、使用情况除可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查询外,还可通过社保卡网站(www.xm12333.com)、拨打12333咨询电话、社保经办大厅自助服务终端、关注厦门社保微信(微信号xmsbzx)、下载厦门社保APP客户端等多种途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