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路创建全国首条无烟商业街
昨日下午,2014年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暨中山路“无烟商业街”授牌仪式在中山路举行。图为中山路口的地面上镶嵌了醒目的“无烟商业街”标识。
在无烟日宣传活动暨中山路“无烟商业街”授牌仪式上,中山路上的商家代表签名响应禁烟活动。
在2014年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暨中山路“无烟商业街”授牌仪式上,中山路上的商家宣读禁烟响应书。
2014年5月31日是第27个世界无烟日,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提高烟草税,降低死亡和疾病”。昨天下午,厦门市爱卫办、思明区爱卫办、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思明区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举行世界无烟日大型宣传活动,全国首条“无烟商业街”在中山路步行街正式揭牌。
烟民超三亿
每年百万人死于相关疾病
烟草的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也是人类健康所面临最大危险因素。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每支烟燃烧时释放出4000多种化学物质,其中含有尼古丁、一氧化碳、焦油等69种致癌物,这些有害物质吸入人体,易导致气管炎、肺气肿、肺癌等多种疾病。
目前全球烟民总量已突破13亿人,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禁烟措施,到2030年,烟草的流行每年将导致超过800万人死亡。国家卫计委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7.4亿非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危害(按全国人口13亿人计算,超半数国人被动吸烟);每年有100多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约10万人死于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相关疾病。
厦门公共场所禁烟
医疗卫生系统带头
厦门市政府历来重视全市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利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契机,制定了《厦门市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实施方案》,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在控烟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厦门市卫生局与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书》。目前,厦门市98家医疗卫生机构已全部禁烟,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并多次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和福建省卫生厅的考核,2013年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暗访评比中名列第一。
除了针对医疗机构的控烟,厦门市卫生局还在全社会大力推广无烟单位建设,特别是无烟学校的建设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有无烟企事业单位78家、无烟机关单位71家、无烟学校152家、大型无烟企业7家。
中山路成功创建
全国首条“无烟商业街”
中山路作为厦门市繁华的商业中心,享有“中华十大名街”美誉,代表着厦门市城市文明形象。为积极响应厦门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美丽厦门”新目标,提升中山路商业街的文明形象。中山路商业街从2009年12月4日开展创建“无烟商业街”活动,制定并执行中山路禁烟管理制度,签订“中山路禁烟倡议书”,设置和管理无烟商业街牌、中山路禁烟地标、中山路支路吸烟区,文明劝阻吸烟,积极开展商业街商家公共场所禁烟、中山路禁止吸烟等宣传教育活动。厦门市爱卫办、思明区爱卫办多次组织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为履行《烟草框架公约》的目标,根据《厦门市爱国卫生条例》、《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和《厦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无烟商业街(圈)”评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厦门市、思明区爱卫办组织专家对中山路商业街申报“无烟商业街”进行复核考评,认为基本达标,特授予中山路步行街为“无烟商业街”称号。
禁烟遭遇执法难
禁烟工作任重道远
虽然我市控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禁烟工作执法难、众多烟民陋习难改及大众对被动吸烟危害的认识有待提高等问题,我市的禁烟工作还任重道远。
“无烟商业街”创建工作,启动了我市新一轮公共场所禁烟行动,进一步推动了全市的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带动我市控烟工作持续快速发展,有助于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许多大城市在建设无烟环境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我市将积极借鉴和吸取各地的成功经验。同时,厦门市卫生局将在巩固现有无烟环境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投入,进一步深化无烟单位的评选工作,努力实现建设无烟厦门、健康厦门的健康中国梦。
【中山路禁烟管理制度】
为缔造美丽厦门、控制烟草危害、促进健康环境,根据《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特制定中山路步行街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山路步行街全段实行禁烟。中山路支路设置5个吸烟区,分别是:中山路2号靠鹭江道、中山路32号靠水仙路、中山路132号靠小走马路、中山路262号靠礼拜堂、中山路309号靠霞溪路。
第二条:厦门市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禁烟管理责任单位,在中山路步行街全段行使以下禁烟管理职能:
(一)负责监管和维护吸烟区、街牌、地标等设施。
(二)负责向商家、市民和游客等宣传和告知禁烟管理制度。
(三)负责劝阻吸烟,减少吸烟;
(四)负责引导吸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吸烟,保持吸烟区环境卫生。
第三条:中山路步行街全段所有经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遵守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向本店职工和游客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不得违规出售香烟和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