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失独家庭首次再生育可获补助 6月1日起实施
2014-05-14 09:05:18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77
从2013年6月1日起,我市对实行计划生育但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近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该项补助的具体事宜做了进一步明确。
据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委、市政府从2012年起对计生家庭在教育、就业、救助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为从根本上解决“失独家庭”问题,从去年6月份起,市、区、镇级财政按照40%、40%、20%的投入比例,率先在全省开展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的“失独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厦门市物价局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费用标准。
什么人可以申请?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申请首次再生育补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该夫妻至少有一人为厦门市户籍人口;2、该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现已死亡;3、该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4、育妇在49周岁以内、有生育意愿,但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自然受孕、自愿实行人工辅助技术受孕(人工授精、试管婴儿)。
怎么申请?
首次再生育补助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首次再生育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子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治疗发票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