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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残疾军人抚恤金最高可增4363元

2014-03-14 10:18:54厦门晚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99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将适当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升后的补助标准从去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来分,最高可增加4363元/年。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我市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烈属抚恤金2027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56元/月,病故军人遗属178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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