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所回应美容行业乱象:生活美容严禁涉“医”
2014-03-10 09:00:39厦门晚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59
本报近日报道美容行业乱象,引发了不少市民的同感和关注。对此,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活美容场所由于只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资格,一经发现,将以无证行医查处。
市卫生监督所医疗与妇幼卫生监督科科长叶文告诉记者,医疗美容使用的产品是带药字号的,工具属医疗器械。从事医疗美容的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且必须在医疗美容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两证”(即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规定了从业资格及行医的范围。对于那些从港澳台请来的医生,也必须办临时医师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服务。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像‘自体细胞移植’祛痘、注射整形等都属于医疗美容范畴,生活美容场所是不可以开展这项业务的。”他说,消费者应认清机构资质,若遇到问题,可致电2050120投诉维权,执法人员将及时向消费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