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59万人享受大病保险
我市率先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厦门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从最初只保障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到现在覆盖所有参保人群。
我市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让大病患者更早享受大病保险赔付,有利于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厦门医疗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结算方式便捷高效。
个人负担低
2013年下半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46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原来的360元提高到390元(提前三年达到国家、省“十二五”医改目标要求),个人缴费11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每人每年10.3元,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增加个人负担。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可获得财政补助外,还可以同时享受一份大病保险,获得双重保障。
保障水平高
2013年下半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大大超过“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超出了3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1万元提高到35万元,提高了14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达到45万元,是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1360元的10倍多,远远超过国家规定6倍的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6月底前完成试点启动工作。记者了解到,我市2010年已率先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前四年完成大病保险城乡全覆盖。特别是从2013年下半年以来,我市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大政府投入,提高参保群众的报销额度和报销水平,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减轻群众的医疗费负担,方便群众看病就医,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钦辉介绍说,早在1997年,我市就开始探索建立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为参保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开创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2010年7月在借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又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是一个机制的创新,使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再上一个台阶。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先行先试的做法与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框架完全一致,这充分说明我市实施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符合国家医改要求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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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式
政府主导集体投保
市场化运行
据了解,厦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用“政府主导、集体投保、市场化运行”的方式,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集体投保人,以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当参保居民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赔付。同时,以向全市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购买产品服务的制度创新,实现了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获得较为优质医疗服务保障的基本目标。
2
覆盖范围
城乡所有
参保居民
2008年我市建立了覆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2010年7月,厦门市委、市政府出台《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全体参保居民全部纳入投保范围,连同原先建立的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了大病保险在我市的全覆盖,目前我市享受大病保险的人数达到259万人。
3
筹资方式
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不增加个人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无需个人额外缴费。2013年下半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46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原来的360元提高到390元(提前三年达到国家、省“十二五”医改目标要求),个人缴费11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每人每年10.3元,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增加个人负担。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可获得财政补助外,还可以同时享受一份大病保险,获得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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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不设病种,覆盖所有疾病
充分体现公平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覆盖所有疾病,充分体现公平。只要在一个社保年度内,门诊、住院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都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避免了参保居民因限定病种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得不到报销的问题,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能公平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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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水平
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自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来,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2013年下半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大大超过“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超出了3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1万元提高到35万元,提高了14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达到45万元,是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1360元的10倍多,远远超过国家规定6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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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即时刷卡便捷高效
依托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保居民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保险费,与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样,无需提前垫支,直接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个人只需支付大病保险赔付之外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保险公司还在社保经办大厅设置受理窗口,采用与社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的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异地就医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后,当其费用达到大病保险理赔起付标准时,报销材料自动流转至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及费用审核后,只须参保人(或委托代理人)对该项赔付服务签字确认即可,实现了与社保经办服务对接,整个理赔过程实现了“零垫付”、保险费用理赔的“零资料”和“零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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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大病患者
省内就医将即时结算
厦门大病保险工作在实践中展现出“全覆盖、保障高、服务快、模式新、可持续”的特点。今年,我市将实现厦门参保人员在福建省内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时大病保险费用的即时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参保群众方便快捷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今后,我市将借助保险公司全国性网络优势,进行系统联网开发,探索通过省外就医地保险公司分公司,先行审核垫付大病保险费用,参保地保险公司定期进行结算的方式,及时为大病患者省外就医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减轻大病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不断开创大病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保障对象从“职工”到“全民”
厦门大病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障范围从最初只保障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到现在覆盖所有参保人群。特别是对于低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或残疾人再就业保障基金全部承担,确保困难人员一个不少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现在在厦门,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来工,无论是就业职工还是无工作的城乡居民,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可以享受一份大病保险。参保人数从最初的19.26万职工发展到现在覆盖259万本市职工、外来员工和城乡居民,增长了12倍,实现“双保险、全覆盖”。
保障水平从“低”到“高”
厦门医疗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4万元提高到现在的10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15万元提高到现在职工40万元、城乡居民35万元,目前,在一个社保年度内,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50万元和4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也由最初的70%提高到80%,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的经济负担,有效化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真正实现了“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小病无忧、大病不愁”的保障目标。
保障效果从“一方受益”到“三方共赢”
厦门大病保险建立之初是为了解决参保职工患大病时大额医疗费负担问题,现在不但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问题,还促进了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益补充的作用。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成熟的全国网络平台和专业化优势,加强医疗费用监控,2010-2013年,在审核异地就医居民850例中,发现多起使用假发票、假清单的情况,挽回损失50余万元,在保证大病保险基金运行良好的同时,略有盈余,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同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了“资金小投入,民生大保障”的效果。
目前,我市已构建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为托底”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挥基础性的保障功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发挥提升性的保障功能,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发挥兜底性的保障功能,三个保险既有效分工、各司职责,又良性互补、紧密衔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化解大病患者,特别是困难群体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经济风险和后顾之忧,提升了大病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返贫,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张“安全网”能够让厦门市民活得幸福而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