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业所定“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2014-01-10 13:49:25中国新闻网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30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所定“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孙军工表示,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规定》第16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