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发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被列为基金救助对象,无需“等钱救命”。
两类人群可获救助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
据悉,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据介绍,救助对象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其中,“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的家庭。第二类是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居民,涉及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办法规定,基金用于支付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以及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救助对象分部门审核认定
据介绍,基金支付流程分为申请、审核、审批、拨付四个步骤。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进行申请。
接诊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办法规定,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列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救助基金受多方监督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在院内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对疾病应急救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由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同时,省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度应委托中介组织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向社会公示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也将依法对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