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启用
2013-12-31 14:24:21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089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按照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与旧版相比,《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增加了多重防伪手段。《通知》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样证
《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