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无偿献血者及家属用血费用可在医院报销
2013-12-24 09:51:37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826
根据省卫生厅、厦门市卫生局“关于方便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直接在医疗机构报销的通知”要求,在厦门献过血的无偿献血者,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医院用血,可以先由用血医疗机构垫付用血费,医疗机构再与中心血站结算。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中规定:无偿献血的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不足800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累计按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临床用血。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就医时,可以免费使用血液,其免费用血总量以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
献血者本人及亲属用血后在医院办理报销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须提供献血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献血者直系亲属及配偶用血报销的,除提供本人献血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提供用血者有效身份证件、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系证明)。非献血者或用血者本人前来办理报销手续的,代办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