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代孕”或可入法 “立委”提案适度开放
台湾日前审议“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台部分“立法委员”提案通过“修法”适度开放代孕,“代理孕母”相关规定首次被该届“立法委员”正式讨论,或可法制化。台媒称,台当局“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
代孕者不能与代孕子女有血缘关系
台湾“立法委员”江惠贞、苏清泉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证实,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6日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江惠贞、苏清泉等“委员”提案,将“代理孕母”相关规定纳入“人工生殖法”。
据介绍,提案增订内容包括受术夫妻条件、代孕者条件、代孕契约、中介机构及胎儿与受术夫妻的法律关系等。
委托代孕的夫妻必须是经过医学鉴定确为不能生育者,且夫妻至少有一方需要提供生殖细胞;提供代孕的人员必须是20—40岁的曾有过生育经历的台湾籍女性,代理者仅提供代孕。
寻求代孕的委托夫妻和代孕者之间的代孕契约,需要向台湾“卫生福利部”申请,双方条件及契约内容经审核通过后方被允许实施代孕。为避免“代孕”行为物化,委员提议应限定代孕次数,并纳入“互助”精神。
根据台湾“民法”相关规定,生母因为分娩与其所生子女自然具有血缘关系。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为避免受术夫妻和代孕者日后存争议,提案建议新法应排除“民法”1063条适用,即代孕者仅代理怀孕,与代孕子女并无血缘关系,其血缘关系属于受术夫妻。
“代孕”合法化争论已久“立法委员”首次讨论相关规定
据台湾媒体此前报道,江惠贞接到民众陈情,一对48岁不孕夫妻,因妻子子宫异常,多年尝试生育都苦无结果,因台湾未开放代理孕母,想到台湾岛外寻求代孕,除价钱高昂外也缺乏保障。
江惠贞说,她接到许多相关陈情,显见民间有代孕需求,但代理孕母“法制化”却一路走来坎坷波折,从2004年讨论至今都没下文,应设法往前走一小步,先开放委托者提供合法受精卵代孕,测试社会反应。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北青报记者证实上述报道内容。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讨论时,“代理孕母”被以专项法的形式提出。当时包括一些妇女团体、儿童组织都提出反对意见,草案此后搁置。
台湾“立法委员”叶宜津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2004年以后,关于“代孕”的讨论局限于民间或者“立法委员”私下里的讨论, “立法委员”们于2013年12月16日,在修法时就“代孕”相关规定的正式讨论属首次。委员们的意见各异,但讨论也是交换意见以期达成共识的过程,“或许了解更多情况,原来的观点会发生变化”。
台湾“立法委员”苏清泉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据她了解,至少该届“立法委员”属第一次讨论“代孕”相关规定。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代理孕母”的相关法规,只是希望纳入到“人工生殖法”,不仅没有作为专项法提出来,甚至没有提议在“人工生殖法”中设置专章。“若设置专章的话,代孕的人群就不仅要考虑夫妇,还得有更多的人群”,工作人员说,目前是希望“跨出一小步”。
“立委”意见仍存分歧担心代孕会出现“阶级化”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让代孕者与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缘关系。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12月16日,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员”们就“代理孕母”进行讨论,赞成和反对的声音都有。
据介绍,反对者的意见包括:代孕会出现“阶级化”。有委员认为,尽管提案禁止“有偿”代孕,但实际操作中很难杜绝私下里或以其他名目进行的财物输送,如营养费等。如此一来,提供代孕者可能是经济贫困人员,而寻求代孕的则是有一定经济能力者,“互助”可能成为富人找穷人借腹生子。
还有委员认为,社会上有弃婴,无法生育的夫妻可以通过领养等养育孩子。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赞成者认为,“代孕”是为无法生育的夫妻多提供一个选择,可通过完善管理来达成,如果总担心物化、阶级化,“那什么事情都不要做了”。据其转述,台湾“卫生福利部”相关人员也参加会议,并认可通过微调法律将“代孕”导向法制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