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护车”续:女友醒了他关进去了
故意殴打120急救车司机、擅自驾驶急救车—厦门警方昨天对这名冲动的男子做出处罚—因殴打他人和扰乱单位秩序,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20日。
经查,冲动男子名叫石某文,25岁,山东莱芜人。12月5日上午7时30分许,石某文发现女友洗澡时煤气中毒,后自行把女友送往厦门市中医院抢救。
中医院的医生诊断后,建议转到有高压氧舱的市第一医院。在办理转院手续时,120急救车司机雷师傅要求石某文提供病历,并签署相关协议。石某文认为病情危急,应先送病人再签协议,雷师傅坚持按规定办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石某文用拳头殴打雷师傅,致其左耳受轻微伤。被殴打后,雷师傅离开急诊室躲起来。石某文随后与两名亲属将女友用担架抬上120急救车,擅自驾驶急救车将女友送到市第一医院。
在市第一医院,刚从174医院送病人过来的急救车司机俞师傅看到,石某文等三人从急救车上下来,把一个病人送进急诊大厅,感觉石某文等人没穿工作服,不像是120的工作人员,于是上前询问情况。石某文等人又对俞师傅进行殴打,致其受轻微伤。
6日,湖里公安分局作出裁决,嫌疑人石某文因殴打他人和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20日。
就在石某文已经被关押之时,导报记者了解到,他的女友已经清醒,各项生命体征趋于正常,但还需要多次进入高压氧舱治疗。
为什么要签协议?
事发之时,病人正要转院,为什么要签“转院协议”?
导报记者看到,根据协议,非院前急救转运实行有偿服务,附有一张价格表,写着经过市物价局批准。
昨天,市120急救中心医务科吴科长介绍,院前急救即送医院前的急救,而转院不属于院前急救,如果是120急救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了病人的家里,直接把病人送去医院,则无需签任何协议。
协议里写明:经检查,患者病情危重不宜转送,情况已向病人及家属说明,但病人及家属坚持请求急救中心转送,并保证所有不良后果(如途中病情加重、死亡、车祸等人力不可抗的因素)均与急救中心无关。责任由病人及家属承担。
“120急救车设备不如医院来得专业和全面,路上的突发情况必须要给病患家属说清楚。”吴科长解释,这种协议类似于病人手术前要签的协议,“规定必须要签的”。
为什么中途转院?
事发前,是石某把女友送去中医院。据了解,中医院的医生已经为中毒女子输氧治疗,在病情缓解后,通知家属要转院使用高压氧舱加强治疗。“如果他给120打电话求助,不是自己送到中医院,120的急救医生会第一时间把病人送到第一医院、174医院、中山医院三家有高压氧舱的医院,不需要转院。”吴科长介绍。
他说,当时先报120,由急救车送医,速度也很快,或者先打120求助,再由家属自己送医,送到有高压氧舱的医院,后来也不需转院。
转院前,120急救医生要和医院进行沟通,了解病情,用了什么药,再进行评估,一路上该如何护理。家属抢夺救护车后,少了专业护理人员,其实对病人更不利。
打人、抢车该当何罪?
故意殴打120急救车司机,该当何罪?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如果司机的伤害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可以对打人者处以治安拘留;如果构成轻伤或重伤的,那么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抢走救护车是否构成抢劫?一位刑庭的法官说,如果抢了车不归还,或者病人家属将车刑丢了,那么其行为就涉嫌抢劫罪。石某文最终归还了救护车,他夺车并不是以劫财劫车为目的,所以应该不构成抢劫罪。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雷师傅说,急救车是手动挡,用到的驾照是C证。虽然石某文有驾照,但是据报道,他从中医院到第一医院,只用了13分钟,一路鸣笛、超速、逆行,这样的行为也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了危险。
林敏辉律师表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石某文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病人家属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强行开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位法官说,如果不顾其他人安危,超速逆行造成后果的,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没有造成后果的,通常可以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