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9月1日起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核心提示
9月1日开始,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救助对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适用于哪些范围?昨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
□泉州晚报 记者 吴志明
筹资渠道:各级财政投入 社会各界捐助
根据《关于泉州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市级财政、各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救助对象:需急救且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
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类需要急救且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伤病患者: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上述“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认定按照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适用范围: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根据《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的具体支付范围执行。
申报流程: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身份确认程序
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上报同级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资金核报流程
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汇总填报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支付表,向同级卫生部门进行申报,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
资金拨付方式
各级卫生部门收到按季度上报的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