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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员不到现场检疫 收钱就敢开合格证

2013-08-17 11:03:38工人日报admin查看次数:705

作为动检所检疫人员,既未在生猪屠宰前按照规定进行检疫,也不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检验,只要屠宰户交了检疫费,就直接开出检疫合格证。日前,经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乐陵市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乐陵市畜牧兽医局西段动检分所所长李素芹拘役4个月。

一封来自外省的公函

2012年2月29日,山东省乐陵市政府接到一封来自河北省东光县政府的公函,东光县工商部门查获一批由乐陵流入该地的猪肉,其中含有“沙丁胺醇”成分的“瘦肉精”猪肉,请乐陵市政府进行调查。乐陵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进行专项调查,很快查清了事件的原委。

这批“瘦肉精”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生产单位一栏中,清楚地载明:山东省乐陵市津乐雅兰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证,津乐雅兰食品有限公司将车间租给了一个叫张荫同的生猪屠宰户。

在该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乐陵市检察机关最终查明该市畜牧兽医局西段动检分所原所长李素芹在对这批“瘦肉精”猪肉的检验检疫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检方进一步调查发现,李素芹任职期间,多次徇私舞弊,在没有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下,给熟识的屠宰户开出了检疫合格证明。

车都没下就开合格证

现年45岁的李素芹自2000年起任乐陵市畜牧兽医局西段动检分所所长,是该局老资格的检疫员,负责西段乡和胡家街道办事处两个乡镇(街道)的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由于西段动检分所只有三名工作人员,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李素芹会下村入户对养殖户或商贩的牲畜进行检疫。张荫同从2011年开始贩卖猪肉,每次都由李素芹进行检疫,两人颇为熟悉。

2012年2月27日,屠宰户张荫同给李素芹打来电话,说有一批猪肉需要检疫一下。半个小时后,李素芹坐着同事丁少辉的车来到张荫同租用车间门口。

“这次几头?”李素芹摇下车窗问道。

“10头。”

“不少呀。从哪儿收的猪?”李素芹一边笑着,一边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附近村里收的。”张荫同说。

“好啊。交一下检疫费吧,50元。”李素芹将检疫合格证明递给了张荫同。

陌生男推销“瘦肉精”

当天下午,张荫同与合伙人老刘将10头生猪拉到车间内准备屠宰,一名骑摩托的中年男子来到两人跟前问:“要不要药片?”

“啥药呀?”张荫同问。

“啥药你不用管,反正给猪喂完药片后,屠宰出来的猪肉颜色鲜亮,卖相很好。”男子神秘地说。那名男子随后从兜里掏出一个白色的小药瓶,把里面的药片撒到猪食槽里,三个人看着栏里的猪把这些药片吃完。张荫同给了那名男子20元钱。

次日一大早,张荫同给所长李素芹打电话,称昨天开具的那份检疫合格证明丢了,让李素芹帮忙重新开一张。李说:“再开一张合格证没问题,不过你还得交一次检疫费。”张荫同连忙表示同意。

类似的事时有发生。

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芦房养鸡场向某食品公司运送一棚鸡,李素芹按养殖场要求,在办公室一次就为其开出5张检疫合格证明,收取检疫费861元。

精力全在奖金上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笔者,虽然李素芹当初并没有想到“瘦肉精”猪肉会从自己的手底下流入市场,但她的放任行为却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检察官认为,李素芹身为畜牧兽医局动检分所的检疫员,不按照规定对动物进行检疫,直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重违反了《动物防疫法》,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据了解,当地畜牧部门为辖区8个动检分所按标准配发了检验检疫设备,并要求将这些设备随时放置于动检员工作的车辆上。但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当地畜牧部门对各动检分所下达了检疫费收取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分所,不发放奖金;超额完成任务的,则按比例拿出一部分钱款进行奖励。据李素芹交代,过度看重奖金是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

此案由乐陵市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7月9日,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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