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基层医疗诊疗费标准10元
国务院就基本药物制度等发布医改新政
本报讯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招标采购、分配激励、补偿政策、村医队伍建设、行业监管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并出台新的举措。文件强调,基层医疗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
价格稳定药物
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据统计,医改以来,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了规范集中采购的省份,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
昨天发布的《意见》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多项完善。在集中采购方面,要求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的基础上,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药物增补
严禁将权限下放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面,《意见》提出了遴选基本药物要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要求从严控制增补数量,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一般诊疗费
原则上10元左右
在补偿机制方面,《意见》对补偿渠道进行了细化。主要从五个渠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偿:首先是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其次是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同时,要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文件强调,要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基层医疗
每个街道须有卫生中心
《意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意见》还要求,必须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拨付相应的经费,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北京落点
抗排异治疗报销政策将出台
针对2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记者昨天了解到,今年本市有望出台心脏等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报销政策,还将调整社区药品目录,增加治疗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的药品。
记者从本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今年,本市要实施惠民措施,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这包括研究部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相关报销政策,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体负担。针对心脏等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费用高、负担重的情况,研究出台报销政策。
政策解读
1、减少患者重复缴费的麻烦
政策原文: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
解读:一般诊疗费指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动的诊疗服务收费,即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等费用合并,打包收费,将减少因界定不清而产生的费用。
目前北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是按项目收费,分为门诊挂号费、门急诊诊疗费、输液观察费等,如挂号费中,普通门诊0.5元每次,急诊1元每次,医生是按职称级别分别为1、3、5、10元挂号费,而诊疗费一级医院则为2.5元每次。2011年,重庆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为9元/人次。其中,有医保卡的市民医保承担8元。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北京一般诊疗费尚未确定数额,但与目前按项目收费相比,医保患者的个人负担应该会降低。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实行一般诊疗费后,可以减少患者重复排队、缴费的麻烦。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表示,一般诊疗费是一个“伏笔”,为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探索按人头付费做铺垫。
2、基层将无权自主选择药品
政策原文:要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解读:业内人士推测,根据此新政,基层医疗机构将无权自主选择药品,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社区基本药品的使用情况,杜绝药企与社区医院可能因此存在的利益链,“但要根据各地就此而出的实施细则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