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纳入大病医保 报销比例不低50%
2012-11-26 11:44:02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1108
厦门日报福州讯 (驻榕记者 张小燕)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称,我省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城乡大病医保政策,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员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将给予再次报销。
据了解,群众纳入大病医疗保险之后,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参保人员患有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大病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此外,我省对于困难群体还将给予更多的医保政策倾斜和照顾。
我市从2010年7月起开始首创实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远高于省里出台《意见》中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
为了方便群众报销,我省还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