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遭变故可申请临时救助
《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今后,厦门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将得到政府及时有效的救助。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民政局获悉,《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这里,“临时救助”指的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实施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救助对象
厦门户籍或暂住满一年居民
按照实施办法,临时救助需遵循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的原则。
其中“临时救助对象”,为厦门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以上家庭,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次数
一年内次数一般不超两次
根据实施办法,临时救助将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其中,临时救助金2000元(含)以下的,原则上采取现金发放;2000元以上的,将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民政部门将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出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将由各区进行制定。据悉,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