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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者将有定点救治医院

2012-07-27 09:51:13海峡导报admin查看次数:619

厦门正式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鼓浪屿乞讨女婴”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岁多的女婴被妈妈当成乞讨工具,放在鼓浪屿路边任凭日晒雨淋——— 此事经导报报道后,流浪乞讨人员这个特殊群体再次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对于这一群体的管理和救助,厦门市政府同样高度重视。日前,厦门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副市长王小洪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宝贵、市民政局局长刘平担任副组长。

    与此同时,市政府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工作原则和各部门职责分工。

    实施救助需要本人自愿

    在《意见》中,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三个原则。

    一是自愿受助原则。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是无偿救助原则。《意见》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是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明确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涉及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教育、司法、人社、交通、残联、民宗等多个部门,《意见》对上述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界定。

    民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安置。

    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干警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卫生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定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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