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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看病将更省钱

2012-06-20 10:44:54厦门晚报admin查看次数:774

▲医改新政让城乡居民和职工更有医疗保障。

   【上午快报AM9∶00】

   下月起,我市医保制度将有重大调整,在医保筹资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和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及医疗报销费限额等方面,对市民都有诸多利好。

   经测算,调整后一个年度内能减轻我市参保人员约7500万元的医疗费负担,让全体参保人员从这次政策调整中享受优惠。

   近日,《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意见》正式出台。今天上午,市人社局局长李钦辉为记者解读了其中诸多亮点。他表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过去量的拓展,开始向质的提升转变。

   如果市民想详细了解医保新政策,可拨打12333咨询。明天下午3时至5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将接听12333专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记者 吴笛 通讯员 胡晓牧

   摄影 张淇辉

   亮点一

   补助标准提高了

   居民医保每人年筹资标准提高8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从300元提高到360元

   现状:自2008年7月以来,我市已将分散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医保制度,全部统合到城乡一体的居民医保制度中来。在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统一的基础上,2011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财政投入资金也统一了,真正实现了城乡一致。目前,我市居民医保每人的年筹资标准为38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300元。

   新政:下月起,我市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6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国家要求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要达到360元,我市提前三年完成了任务,走在全国前列。

   经测算,我市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政策,需增加财政投入5638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对大学生居民医保增加投入589万元,市、区财政增加投入5049万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00元。

   亮点二

   使用范围拓宽了

   门诊社会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范围,扩大到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体检项目

   现状:自2010年我市实施门诊使用基本药物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政策以来,已有42万多人享受到这项政策的实惠。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的参保人员,同比增长了一倍多,人均、次均门诊医疗费用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解决了一些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就医购药难的问题,同时缓解了大医院人满为患的现象。

   新政:门诊使用社会统筹基金500元的使用范围,由原来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进一步扩大到可用于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检查项目。李钦辉认为,扩大门诊社会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到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负担,同时还可以满足参保人员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X射线等常规医疗检查的需要,提高了群众预防疾病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部分参保人员随意点药、无病囤药等现象发生,也有利于逐步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就医格局。

   亮点三

   个人负担降低了

   居民医保门诊、住院报销水平分别提高到50%和75%以上

   现状:城乡居民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为:1万元以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1万元至2万元,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2万元以上,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

   新政:参保城乡居民门诊、住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城乡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一年,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下月起,这个受益人群将从原来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扩大到农村居民。这样,城乡居民门诊、住院报销水平分别提高到50%和75%以上。

   李钦辉表示,通过全面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水平,今后居民参保人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相对减轻了不少。

   亮点四

   报销限额提高了

   职工、居民参保人医疗费的报销限额提高了10万元,分别达到36万元、31万元

   现状:2010年7月,我市在借鉴十多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启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这个创新机制在全国开创了先河,减轻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的经济负担。

   据统计,我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两年来,有137名参保居民享受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集美大学一名参保学生,因患大病,自2011年以来已花费医疗费用33.58万元。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了1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了11万元,扣除非医保基金支付项目,报销比例达70%左右,极大地减轻了患病学生家庭的医疗费负担。

   新政:我市提高了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16万元提高到26万元,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11万元提高到21万元。

   调整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36万元和31万元。调整后的医疗费报销限额,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8倍,超过国家规定的6倍;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报销限额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据了解,此次补充医疗保险调整的限额,是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幅度最大的。

   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报销限额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5%;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75%。调整后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有效地化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张“安全网”带给厦门市民更多幸福感。

   亮点五

   换险种衔接更顺了

   保障了医疗费用越高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越轻的制度设计

   现状: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转换参保后,不同制度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累加计算。我市目前建立了以从业人员(含退休人员)为主体的职工医保制度和以非从业人员为主体的居民医保制度,这两大医保制度体系构成了我市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全民医保制度。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于居民身份可以在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之间转换,譬如农民进城就业了,可从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农民失业了,就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因此部分参保人员会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转换险种。

   新政:参保人员转换险种后,其转换前所在参保险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住院分别累计到转换后的参保险种内,并按转换后的参保险种,按累加医疗费用所处的费用段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避免了参保人员转换险种后重新起步计算待遇,保障了医疗费用越高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越轻的制度设计。

   ■城乡居民和职工看病将更省钱。

   【链接】

   弱势群体更多保障

   我市自2007年1月启动全民医保制度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民医保工作。《意见》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在五年内第三次就全民医保制度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

   较之2007年10月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2010年7月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此次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意见》,着重加强了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设。

   《意见》围绕城乡一体化的主题,调高了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标准,全面提高了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的差距。《意见》涉及范围之广、调整幅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市委、市政府通过提高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了居民医保制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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