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再补缴 也可享受部分待遇
厦门出台工伤保险补缴新政策,分担用人单位风险,保障员工权益
刚进公司没多久,就工伤了,而公司还没有为这位员工缴工伤保险。如果在以前,这位员工的工伤待遇是需要由他的公司支付的,但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才能拿到,员工的权益没有保障。今后如果再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为他补缴工伤保险,补缴后,很多工伤待遇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通气会,介绍了刚出台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
补缴要补齐所有未参保职工的费用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说,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将包括本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补缴时,还要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医保、养老保险等。
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之当月起补缴。
这一新规定从本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补缴参保的,也依照执行。
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并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这一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费用和待遇。
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于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经认定工伤的,可以按照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和待遇。
补缴后两类待遇由基金支付
新规定对工伤待遇,明确区分为应当支付、不予支付、不予支付但可先行支付三种。
补缴后,有两类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是补缴后新发生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这可以保障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治,解决大额甚至是巨额的医疗费用问题,以及因基本生活劳动需要、费用昂贵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问题。
二是补缴后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将解决重度伤残、需要护理、完全丧失劳动力、待遇数额大、落实难、矛盾纠纷特别突出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长期、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充分体现社会关怀和优抚政策。
符合条件还可申请由基金先付
潘贵泉介绍,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在补缴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即便在用人单位补缴后,也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等待遇,同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的先行支付范围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样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不至于耽误治疗。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申请先行支付时,需要书面承诺就先行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