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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腹痛被错切脾后死亡 医生不降职反升

2012-05-15 08:50:33京华时报admin查看次数:573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79岁的金老先生因腹部剧痛被送到海淀区世纪坛医院,值班大夫治疗后他出现不适症状,并在进行脾切除手术后死亡,被医学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本报此前曾报道)。因认为对相关责任医生的处理结果太轻,而且不降职反晋升,金老先生的子女将海淀区卫生局告上法庭。昨天,这起行政诉讼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责任人被内部处理

  此前,金老先生的子女曾提出诉讼,索赔19万余元,海淀法院一审采纳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意见,判决世纪坛医院向死者家属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死者家属提出上诉,终审维持了原判。

  死者女儿金女士说,她退休前在世纪坛医院工作。民事案件判决后,接诊医生并未受到处理。2010年2月,她要求区卫生局对事故处理决定作出书面答复,但该局称,已对医院作出“警告”行政处罚,但对相关医务人员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同年11月,世纪坛医院向卫生局汇报称,经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委员会讨论,认定主要责任人为急诊科医师张某,并决定将张某调离急诊科,停止晋升一次,扣除当年一次性劳务费一次,免去急诊科主任职务。医院还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扣罚急诊科7000余元,扣罚急诊科负责人3个月职务津贴。

  卫生局被判纠正失职

  金女士认为,区卫生局并未履行调查处理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仅由医院做了内部处理,没有任何行政处罚,遂将海淀区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该局行政处分相关医务人员。去年7月,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卫生局应当依法定职责行使调查职权,并作出相关处理,但其接到患者家属的投诉后,对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情况未进行调查、处理,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予以纠正。法庭判令海淀区卫生局对投诉重作处理。

  判决后,区卫生局表示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医院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的处罚予以同意。

  对比去年4月一起发生在朝阳医院的医疗事故,虽然鉴定结论同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但两名相关责任人却都被吊销了执业证书。因此金女士认为,在其父的医疗事故中,除了张某外,其他科室参与诊治的人员也存在过失,却仅处理张某一人;海淀区卫生局对张某的处罚太轻,张某在被处罚后不但未降级还晋升了职称,说明卫生局监督不到位。

  死者家属再诉卫生局

  金女士再次将区卫生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对过失责任人吊销行医执照。

  庭审中区卫生局称,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世纪坛医院进行了全面调查,调阅了患者的全部病历,并向责任人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患者入院时由急诊科医生张某首诊,然后转到内科病房,由外科等其他科室医生会诊,因此无法详细查询具体责任人,只能认为是医院抢救不及时,管理存在缺陷,并因此对医院进行了警告处罚。

  至于同级别的医疗事故为何会对医护人员处理不同,区卫生局代理人表示,朝阳医院的事故是因两名护士为患者输液错误,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世纪坛医院属于首诊诊断错误,性质不同因此处罚不同。此外,被处罚的责任人在医院内是否得到晋升,并不是其监督范围。

  此案未当庭宣判。

  ■事件回放

  老人腹痛错诊致死亡

  2006年5月29日,金老先生腹部剧痛拨打120求救,被送到海淀区世纪坛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张某给老人注射了“丹红”后,老人出现不适症状,被转往心内科,确诊为“脾破裂”,并被转入普通外科实施脾切除手术,术后被收入ICU病房救治。当年6月6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9月20日,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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