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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

2012-05-02 09:39:13厦门商报admin查看次数:718

两部委严打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犯罪

  据中新社5月1日电  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称,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告明确,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据悉,本通告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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