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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台企

2012-04-26 09:04:11厦门商报admin查看次数:780

市工商局出台若干措施,惠及在厦涉台企业、在厦内资及外资企业

  商报讯(记者 陈璐 通讯员 王德胜)昨日,厦门市工商局发布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境内公民无法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资台资企业、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商投资程序难、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受限等曾限制台资企业在厦投资发展的问题,将于措施实施后被逐一破解。

  据了解,厦门市工商局发布的若干措施主要服务对象为在厦涉台企业,部分条款亦适用于在厦内资及外资企业。

  措施共有二十条,分别从扶持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放宽两岸市场主体准入限制、拓展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和出资渠道、提升两岸企业办事配套服务、建立厦漳泉同城化协作机制五个方面对企业降低门槛。

  【要点解读】

  试行自然人直接投资台企

  根据三资法,境内中国公民无法以自然人身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台资企业。若要投资台资企业,境内自然人只能通过设立一家内资企业,再通过这家内资企业与境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变通渠道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若干措施出台,在划定的新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内,允许境内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资台资企业,打破主体受限问题。

  简单来说,以往投资台资企业,需要双方持有效营业执照才能合作,现只需双方出示各自身份证明便可直接合作,减少中间环节。

  台商来厦投资手续简化

  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程序十分繁杂,需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海基会、海协会互转,再由福建省公证人协会认证;有些台商通过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转投资,还需第三地所属国的公证、认证,手续办理更为复杂。

  现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设立公司名义来厦投资的,凭第三地相关机构或厦门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该第三地公司属台商投资证明原件,或台“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台商到第三地投资证明复印件,即可办理在厦投资项目企业登记注册,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公证及认证文件。

  也就是说,若一名台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公司,之后再到厦转投资,原本需要提交投资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文件,手续繁琐、费时费力;现只需提交自己是台商的相关证明,即可享受台商投资免公证认证。

  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凡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但许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因为类型太新暂时未能申请权利证书,或是涉及商业机密、出于保密考虑不便申请相关权利证书,这便对企业投资产生了抑制。

  本规定放宽了现行规定中对知识产权出资有关权属证明的规定,对无法提供相关权利证书的,可由出资人出具对该知识产权拥有许可实施处置权的声明,并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确认权利已移交,附上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办理该知识产权到资登记。

    建立厦漳泉文件互认制度

  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投资者已在漳、泉二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者主体资格有效期内来厦门投资,一般需要公证、认证,手续繁杂,办理时间长。现今,在三地同城化登记信息共享的前提下,这些到厦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以漳、泉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复印件,即可代替公证、认证的原件。

  此外,在若干措施中,还提出了放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行业核定标准、允许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参照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限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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