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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收归县管

2012-04-21 09:56:18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1188

      本报福州讯 (驻榕记者 张小燕)昨日,省卫生厅消息,省委编办、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称,我省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委编办等四部门此次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到“六统一”:统一机构编制管理、统一岗位设置管理、统一绩效考核管理、统一人员调配交流、统一人员补充招聘、统一激励保障措施。

      各县按照本省规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每3年-5年重新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乡镇卫生院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应不低于本县(市、区)的平均水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在所辖乡镇卫生院之间的调配和交流,并在1个月内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编手续。

      乡镇卫生院新进人员招聘方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的用编计划内编制,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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