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例诱骗未成年人卖肾案宣判2被告获刑
据《西部商报》报道采用欺骗、伪造证件等手段,诱骗两名未成年人卖肾。近日,甘肃首例非法移植肾脏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6年。
诱骗未成年人卖肾
2009年7月6日,兰州市民张萍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报案称,其侄子王小军从金昌去西安游玩,没想到却被人诱骗卖掉了一个肾脏。随后,警方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经查,2009年6月,在兰州市从事买卖人体器官移植非法活动的杨某,通过QQ聊天结识了家住西安的解某后,两人商量由解某做中介,联系供体到兰州市卖肾挣钱。在此期间,解某结识了在西安游玩的未成年人王小军和周小林。随后,解某以卖肾对身体影响不大,可以赚钱为诱饵,将王小军、周小林骗至兰州市城关区杨某的租住处。
杨某提供免费食宿。其间,杨某多次劝说王小军和周小林,称割除1个肾脏身体不受任何影响,并给王小军办理了虚假身份资料和家庭关系,让他用“王凯”的名字,与患者成为亲属关系。2009年6月25日,杨某带着王小军来到兰州某医院进行了肾脏切除手术,将其1个肾脏移植给了1名尿毒症患者。4天后,杨某给了王小军5.1万元。7月9日,经过同样的程序周小林也在该医院将1个肾脏移植给了来自广东的肾衰竭患者,得到了4.2万元卖肾款。
两人获刑医院赔钱
随着王小军亲属张萍的报案,这起诱骗未成年人卖肾案很快侦破。2009年7月9日,杨某被抓获归案。2009年8月3日,解某在西安市大庆路一网吧被抓获。2010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某、解某提起公诉。近日,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解某为非法牟利,采用欺骗、伪造证件等手段,诱使他人卖肾,共同致两名未成年人被医院摘除一侧肾脏后移植给患者,杨某、解某共收取患者家属26.3万元,仅支付给受害人9.3万元。其两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解某有期徒刑6年。
而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进行器官移植的兰州市某医院,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两名受害人72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文中受害人均系化名)
>>说法
医院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医院有过错毫无疑问。首先,医院违反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的规定。其次,医院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因医院的审查不严导致两名未成年人的一侧肾脏被切除,且分别构成七级伤残,医院共赔偿受害人72万元足以说明医院的过错问题。
为何以故意伤害罪量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官杨玉玲:本案自2009年6月侦查机关介入调查,2010年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因此对此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体器官移植的新型犯罪,尚无明确的罪名规定,在对案件证据全面审查、固强补弱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充分论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认定并诉诸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