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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点屡被罚他连告交警66次

2012-02-02 08:36:02厦门商报admin查看次数:643
    在自家小区附近,他因为“违章停车”被处罚不下于60次,其中四五十次还是在同一地点。他认为交警滥用职权,目的是为了罚款,于是一下子提交了66份起诉状,告了交警66次。昨日,该男子收到交警部门的66份答辩状。

    起诉人:同一地点屡次被罚

    起诉男子姓罗,住在文灶加油站附近,常把私家车停放在文灶加油站后面的小路上。

    罗先生诉称,在2009年5月6日至2011年9月19日期间,思明交警大队利用未经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摄像头等取证手段,以“违反禁止标线”为由,先后对他作出66次行政处罚,每次罚款150元。这些违章处罚作出后,思明交警大队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2011年9月,他准备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才得知以上情况。

    罗先生称,为了顺利办理车辆年检,他违心通过银行缴纳了罚款。事后,他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一直未果。

    昨日,罗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66次处罚中,其中四五十次都是在自家楼下的同一地点,其他十几次是在自家楼下附近的一条路上。由于法院要求一一立案,于是他提交了66份起诉状,请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

    他说,两年多的时间里被罚款这么多次,交警部门竟然没有一次主动短信、电话通知或者发函通知。

    交警部门称,是他更换了手机号码,导致处罚通知无法及时告知。  

    对此,罗先生说,他之前是更换了手机号码,但令他不解的是,好几次车辆造成交通拥堵时,交警都能查到他的手机号码,叫他移车,为何作出行政处罚时就偏偏联系不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使无法电话联系,也可以通过信件等方式联系。

    交警:

    处罚无不妥

    昨日,罗先生也收到了思明交警大队的66份答辩状,答辩理由基本一致。

    在答辩状中,思明交警大队辩称,车子登记在叶女士名下,罗先生并非被处罚人,没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此罗先生不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应驳回起诉。

    据介绍,车主叶女士是罗先生的妻子。昨日,罗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之前由于出行比较急,就用他妻子的身份证买下轿车,但其他所有的相关信息都是填写自己的。事实上,妻子也没有驾照,车子都是他在开,罚款也是他在交,他当原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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