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前 言
本纲要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发挥儿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儿童是人类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和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儿童事业发展,造就高素质的一代新人,是加快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更好地为儿童发展创造条件,厦门市颁布了《厦门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在市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纲要的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取得全面进步,儿童成长环境逐步优化;儿童的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儿童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儿童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但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权利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岛内与岛外、城市与农村的儿童事业的发展呈现出不平衡性;流动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亟需加强;威胁儿童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儿童福利水平总体不高,贫困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迫切需要制度保障;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全面促进儿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结合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厦门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健康为重点,以培养、造就我市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福利、儿童与社会环境5个领域,提出新世纪第二个十年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纳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并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监督落实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6‰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4.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区为单位达到98%以上。
5.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6.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7.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
8.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5%以下,低体重率控制在2%以下。
9.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0.提高中小学生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1.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
12.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区、镇街、村居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计划免疫、五官保健、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为3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系统保健服务,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3%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6%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管理,提高流动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立并完善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以现有技术可防治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畸形、先天愚型、先天性双侧听力障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苯丙酮尿症等6种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筛查、干预为重点,积极落实三级防治措施,全市一级、二级、三级防治措施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0%、70%、90%以上。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内容,改进服务模式,继续实行免费婚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婚前、孕前和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指导服务,育龄妇女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建立孕前保健制度,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提高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网络,逐步实现城乡28周前孕妇免费产前筛查。逐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各级政府给予经费支持,进一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确诊病例治疗率。
5.预防、控制儿童重大疾病的发生。加强基层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性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和孕期检查等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制定儿童意外伤害事件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加强学生安全自救技能训练,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倡导母乳喂养,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50%以上。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加强儿童铁缺乏症筛查和治疗。
8.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托幼园所和学校卫生保健指导,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率。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9.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构建儿童生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生理健康服务质量。将生理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全面的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做出知情选择。加强医疗保健科室的建设,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0.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和指导。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质量。关注儿童心理健康,针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场次逐年增加。加强对心理行为问题儿童和精神疾患儿童的干预与辅导,妇幼保健机构、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市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儿童保护中心、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行为异常儿童及时采取干预和康复措施。重视和加强对特殊家庭、行为不良和流浪、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和引导。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法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质达标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对身心有障碍的儿童实施早期干预。
2.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8%以上。城镇按服务人口1万人的区域设立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农村按服务人口3~6千人设置1所幼儿园进行布局建设,保证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不断扩大公办园的覆盖面,到2020年实现每2万服务人口有1所公办幼儿园,60%的适龄幼儿就读公办园。关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9%。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9%。提高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入学率。
5.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7.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增加对农村的教育投入,缩小城乡学校的校际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3.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支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专业化人才。以公办幼儿园、社区为依托,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指导。
4.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发展公益性幼教机构。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2011年起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保教费实行补助,认真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和有其它困难家庭的幼儿入园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为孤儿、流动儿童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做好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和收费标准,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2012年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5.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比例,且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制定和完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健全特殊教育保障体制,保证每一位特殊儿童都能享受适宜的教育。举办特教学前班,推进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尤其是残疾人职业教育。健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支持保障体系,对特教学校(班)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住宿生生活费,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7.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完善学习困难和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制度,2014年全面实行中职教育免费制度,力争到2017年实行普通高中免费教育。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强职前与职后教育衔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拓宽继续教育通道,逐步建立中职毕业生注册升学制度,满足中职毕业生进一步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要。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学校把素质教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10.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11.加强闽台教育合作和交流。制定相应规划、政策与措施,支持、鼓励和引导青少年多渠道、多形式参与闽台教育合作和交流以及国际教育合作和交流,积极推动闽台两地学生互换、学历学分互认。扩展交流合作项目,扩大交流合作规模,丰富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交流合作研究,为青少年学习、成长提供更多更好的条件和机会。
1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行为养成、道德认知、情感体验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提供干净的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孤儿、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在生活、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好儿童的家庭寄养工作。
5.建立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增加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强化社区对儿童服务功能,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包括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鼓励、引导婴幼儿家庭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扩大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水平。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逐步实现儿童基本营养福利化。逐步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5.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发挥学校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的作用。
6.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孤儿收养制度,强化亲属抚养,加强机构养育,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和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扶持力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按康复训练种类需求给予政府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等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逐步建立和完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保障儿童权益。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以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各级各类学校的家长学校建校率达100%,社区家长学校建校率达80%,“示范性家长学校”达60%。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区、镇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工作者。
8.95%以上的社区建立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活动中心。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1.建立一个儿童主题公园。
12.加强对儿童用品安全的管理,提高儿童食品、药品、服装、玩具、用具、游乐、体育等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
2.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重视家庭教育资源整合,完善共建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加强对家长学校的管理、指导、评估等工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建立专兼职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素质和能力。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培育家庭美德,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创设适宜儿童成长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制定优惠政策,加强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严格控制不适于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的播出。积极开展文化下乡活动,满足农村儿童课外学习、文艺欣赏等文化需求。
6.规范和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播出。禁止儿童(16岁以下)参加以营利为目的,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建设“绿色网络教室”。网吧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开发和建设少儿特色网站,满足儿童的网络需求。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加强校园内外的综合治理,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督,校园周边200米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学校周边的经营场所,严禁出售对学生身心有害的玩具、食品等。
9.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区、镇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0.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街道或乡镇配备专职或兼职儿童工作者,负责辖地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和对儿童活动指导。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1.强化城乡社区儿童的教育服务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依托社区、整合社区资源建立儿童之家。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教育和保护,做好儿童假期和放学后的教育、服务、管理等工作,确保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的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社区建设的讨论和决策,提高儿童参与和表达的能力。
13.保障儿童享有适当的休息和闲暇时间,从事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自由参加文化、艺术等兴趣活动。鼓励儿童参与娱乐项目设计与制作及其它创造性活动。保证儿童享有足够的娱乐时间,有关组织机构要重视儿童娱乐设施和娱乐项目的建设,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儿童娱乐设施和娱乐项目建设要予以扶持。
14.公共场馆向儿童提供公益服务,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公共科技、文化、体育场所,在节假日举办多种形式的儿童活动,免费或低价向儿童开放,发挥儿童校外教育阵地作用。建立一个儿童活动特色的主题公园。
15.建立和完善儿童食品、药品、用品和玩具的监测标准,贯彻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食品、药品、用品和玩具等产品的质量监控力度,确保符合质量标准,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加强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对文化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为儿童提供安全的活动环境。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3.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提高儿童法律意识、社会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儿童权益保护研究、监测与评估工作,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清理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保护儿童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发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舆论在监督执法、保障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加强对农村儿童出生登记的服务。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溺弃女婴。
6.建立和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收养儿童的法规和工作制度,鼓励通过合法渠道收养儿童,推进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建设。凡处理涉及儿童抚养、监护权争议时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重视儿童意见。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行窃、行骗等犯罪的刑事犯罪。落实校园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儿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制定有效救援保护措施,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
8.消除童工现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建立反家暴组织,完善儿童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规范,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11.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12.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坚持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率,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纲要目标分解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指标纳入本部门的监测统计体系,及时掌握达标进度。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将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三)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市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纲要的顺利实施。应将实施纲要所需的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适当安排专项经费。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发展。
(四)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探索总结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法。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六)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七)鼓励儿童参与纲要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纲要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把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纲要目标的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建立综合统计和监测评估制度,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各部门的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统计局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行情况,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区级纲要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负责,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聘请特约监督员。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领导,对两纲的实施和监测评估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专业的指导意见。
(四)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