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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打危害健康质量违法行为

2012-01-12 08:59:44新京报admin查看次数:552

    国务院:严打危害健康质量违法行为

    将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建立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

    会议认为,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产品、工程等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仍然比较严重,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缺失,肆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信誉和形象。

    会议指出,质量不仅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质量问题不仅是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法治和诚信道德问题。做好质量工作,必须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入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提高各行各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 八项举措

    质量信用信息将多部门共享

    一要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

    三要加快质量法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四要加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工作。加快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五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六要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七要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维护质量安全。

    八要加强质量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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