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大常委会拟修订见义勇为条例 严惩反诬
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做好事反被讹诈怎么办?记者11月29日从省人大获悉,为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采纳公民建议,将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惩恶扬善的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年一度的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工作已于近期结束。在为期一个月的征集活动期间,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各种建议64件。其中,雅安市居民张洪德等公民提出“制定见义勇为保护法规”的建议在省人大内司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予以采纳,认为我省已经颁布实施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可适时对该条例进行完善修改。
“见义勇为者得不到认可和保护,得不到支持与弘扬,造成现在的社会正气不足,英雄流血又流泪。”张洪德寄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件中,这样描述立法建议的初衷。罗江市民周斌等也就此项立法建议致信省人大。
据了解,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虽然对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人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执行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落实到位。
“救人、做好事反成被告,这样的事情不仅在网络、报纸、电视上经常可以看到,我自己和我周围的朋友也亲身经历过。”从事计算机行业的周斌告诉记者,他和朋友曾经扶助过受伤路人,却被指控为肇事者,“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设备,还好那个人受伤不重,后来良心发现不纠缠我们了,但是想想都后怕、心寒。”
周斌建议,救人、做好事反成被告的证据认定办法或者法律标准需要详细制定,因为仅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事实的局限太大,在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况下,确实很难弄清事实真相,是否可以通过相关立法来规定一下,比如手机拍摄的救人现场画面能否作为证据?做好事之前,是否鼓励人们先保存现场证据?
此外,还有公民建议加大对被救者诬陷救人者的处罚,以保护做好事者的利益。(梁宏坤 记者 熊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