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修法通过条文:中小学应设图书馆
2011-11-15 11:48:28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689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教育法”部分条文,明定小学、初中应设置图书馆并订定阅读课程,奖励学生阅读课外书籍;也确立家长应相对承担辅导子女及参与家长会的责任。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还规定,学生认为学校对其个人管教措施有违法或不当导致损害其权益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代为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学校申诉决定,可向学校所在地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
学校及县(市)主管机关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班级数在12班以上的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成员中,家长代表不能少于1/5。
国民党“立委”陈淑慧在条文初审时表示,小学生每年平均阅读15.8本学校图书馆的课外读物,初中学生平均则读3.5本,严重不足,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国民党“立委”蒋乃辛则在条文初审时说,在教育阶段家长应相对承担辅导孩子责任,且有组成家长会参与关心学校事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