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药品动态 >> 查看内容

卫生部决定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

2011-10-26 14:37:33法制网admin查看次数:780

  法制网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胡建辉 卫生部今天发布《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决定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分为卫生行政部门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等四类标识使用。

  通知指出,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卫生部部徽。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等机构的标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作为全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将卫生监督徽标作为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标识。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识。

  通知决定,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加注“中国卫生”中英文字,作为卫生系统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将援外医疗标识作为卫生系统开展对外卫生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

  通知指出,将已经使用的计划免疫标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中国精神卫生标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标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标识、无偿献血标识、中国妇幼卫生标志等作为特定活动标识,限定在特定活动中使用。

  除特定活动标识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标识。卫生部负责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所有标识(不含特定活动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新增或废除标识及变更标识设计、使用范围等事项,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报经部务会批准,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对外公布。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460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