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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流产六次 医院“告知不到位”赔一万

2011-10-14 11:26:16海峡导报admin查看次数:766

    记者昨日获悉,思明区一家医院因“告知不到位”,被法院判处赔偿一万元给一名6次流产的妇女。

    这名妇女姓汪,她起诉说,医院在她就诊过程中存在严重主观大意和失误,导致她承受长达10天的内出血和疼痛,并错失最佳治疗时间,给她留下严重心理创伤和可能导致不孕的后果。

    汪女士很不幸,她此前已经有过5次流产史,第六次怀孕,又流产了。

    不过,汪女士说,这第六次责任在医院。因医生对她B超检查异常描述视而不见,也没根据病理报告“未见绒毛组织”做进一步检查,甚至,在确诊宫外孕的情况下,也不及时安排她住院等。由于该院的这些行为导致她流产和可能不孕的后果。

    因此,她起诉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用1.3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和不孕补偿金10万元。

    对此,医院辩解说,医院并不存在诊疗上的失误,也已经及时通知了原告。

    2011年4月7日,厦门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汪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分析后认为,汪女士有不良孕产史及多次流产史,此次为清宫术后3个月再次妊娠;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临床诊疗常规。不过,鉴定结论也指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异位妊娠告知不到位的不足,但该不足与汪女士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的治疗结局并无因果关系。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医院“告知不到位”与汪女士“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的治疗结局”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因医院的“告知不到位”,拖延了汪女士及时治疗的时间,增加不必要的治疗风险,使她遭受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痛苦,因此,酌定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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