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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强取小伙肾脏去卖 开庭检察院称无受害人

2011-08-26 09:00:37南方都市报admin查看次数:702

    海峡名医网讯  “胡杰卖肾案件”8月18日在山西临汾开庭审理,而案件当事人胡杰却未被告知。8月21日,当胡杰再次抵达临汾时,当地检察院却告知他,说他“不是被害人,所以不需要告知”。

    2011年1月6日,在广州谋生的湖南小伙胡杰,在山西临汾长良医院被强取了一颗肾脏。胡杰这一遭遇经媒体报道后,警方介入调查,参与胡杰卖肾的地下网络及长良医院相关人员被警方控制。

▲4月30日新闻媒体的报道

    突然的开庭消息

    8月18日的前几天,一名茂名男子联系上胡杰。男子称,自己也曾在长良医院卖肾,通过网络上胡杰留下的联系方式,他才得以找到胡杰。

    随后的联络中,该男子称临汾市相关部门曾前往茂名取证,因此他对长良医院及参与卖肾的地下网络接受调查的信息,也略知一二。

    8月18日下午,男子致电胡杰。电话中,他告诉胡杰一个突然的消息:长良医院的案子上午开庭审理了。胡杰称,自己肾脏被取后,他曾接受了临汾警方的调查,也一直与对方保持联系,“我一直期待能宣判,但没想到他们居然会不通知我。”

    考量再三,胡杰决定再次前往临汾。与他同行的还有那名茂名男子。8月21日晚11时许,两人抵达这个曾让他们伤身、伤心的地方。

    “我不是受害人?”

    8月22日两,两人前往临汾市法律援助机构。

    “找到了一个律师,但律师说事情太敏感,他不想介入。”这名律师向胡杰他们推荐了另一名律师,但这名律师也同样婉拒了两人的请求。

    为了了解案情及审判进展,8月23日上午,两人再次前往临汾市尧都区法院,法院让两人前往检察院询问相关信息,“检察院说公安部门已对案件定性,长良医院等相关人员涉嫌非法经营,胁迫卖肾不成立,案件只涉及刑事诉讼,没有民事赔偿这一块。”

    咨询中,两人得知共有13名嫌犯被控制,案件确已于8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但结果尚需等待。

    胡杰对自己身为案件当事人之一,为何没有接到开庭通知提出质疑时,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这个案子没有受害人,你们不是受害人,可以不告诉你们。”

    检察院工作人员并称,是根据公安局的材料进行的判断

    对方的这个回应,让胡杰无法理解,“这个案子怎么可能没有受害人?我不是受害人?”

    南都记者随后联系到尧都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其不接受采访,随即挂断电话。而一直负责胡杰案件调查的一名警方工作人员,在得知南都记者致电来意后,以“信号不好”为由,也挂断电话。南都记者随后又两次拨打其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来了四次临汾。

    ●卖肾,举报,再举报,开庭。这是我在临汾所做的一切。

    ●起始于“肾的丢失”,希望它不是以“心的死去”结束。

    ●少一个肾已是事实。走在街上,意识到残瘦的自己,已经被一颗自卑的心包裹。于是,我总不敢正眼看别人。如今,身体的种种不适已渐渐显现。我不知道以后是否会面临更糟糕的局面。

    ●长良医院的涉事医护人员、地下肾脏网络的黑中介,无论我们自愿或是被胁迫,他们的非法行为,对我们的伤害也确确实实。但8月18日,我得知的消息却让我心冷。

    ——— 胡杰在Q Q上写给记者的话

    ■ 律师说法

    检察院提起诉讼前应告知胡杰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主任认为,即使当地检察院只提起刑事诉讼,即长良医院和肾脏交易地下网络成员涉嫌非法经营罪,胡杰依然有了解案件进展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朱永平称,被告方非法经营活动以肾脏买卖为客体,而胡杰肾脏正是在他们的买卖网络中失去,因此,被告方的非法经营活动损害了胡杰的利益,胡杰有权了解案件调查及审理进度。

    朱永平说,非法经营罪是一个框架罪,有时不一定有受害人,但具体到胡杰卖肾案件,“应该是有受害人,因为卖肾者的人身健康权收到损害,受害人有权提出民事赔偿。”

    他建议,胡杰等人可以去法院直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求;而法院也应主动行使告知权,“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民事赔偿。”(记者 许方健实习生 罗燕婷)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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