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基层医疗机构将实行绩效考核
海峡名医网讯 厦门日报福州报道(驻榕记者 张小燕)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将全部实行绩效考核制,“五险一金”全部缴纳,收入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薪酬衔接。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改革之后,在编和非在编的受聘人员将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工同酬,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各地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薪酬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相衔接。在收入具体分配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实行绩效考核制。具体操作上,各地将以2007~2009年的平均医疗收入(不含药品)为基数,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超收部分,基数一般定三年。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并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医疗收入超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基层单位不得平均发放,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如节假日值班、夜班、加班等。同时,院长(主任)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5倍。
另外,我省已经设立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扎根基层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从2011年8月1日起,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专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