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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将由保险公司买单

2011-06-04 10:22:07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928

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投保医责险,单例最高可赔偿30万元

  今后,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家属索赔起来可以轻松一点了。昨日,在市卫生行政、保险监管两个部门的主持下,医疗机构代表与保险公司代表举行了《厦门市医责险统保框架协议》签约仪式,以后不管在哪家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经调解之后,由保险公司按一定标准统一赔付。

  据了解,2009年底,我市率先在全省出台了《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引入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此项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2010年起我市启动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责险统保的工作。

  2010年3月初,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保的部分社会、民营医疗机构,共同推选代表组成了“厦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招标人联合委员会”,经市政府协调,由厦门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确定了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来承保此项业务。

  这4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

  全市共37家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保,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120)、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总投保保费800多万元,保费的测算是根据近三年医疗机构责任赔付情况,并根据医务人员数、门急诊量、住院病人数、手术数等具体客观风险指标来计算。

  承保后,凡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

  据了解,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将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工作。下一步,我市部分较大的社会、民营医院还将纳入统保体系中,承保面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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