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务部门:塑化剂事件或按公共危险罪惩处
2011-06-02 11:03:04中新网admin查看次数:778
据“中央社”报道,台法务部门负责人曾勇夫2日表示,对于塑化剂事件,该部门不准备从岛内“刑法”修法,板桥地检署认为可考虑用“刑法”第191之1条的公共危险罪,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报道,曾勇夫2日上午到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列席备询,接受媒体询问与民进党籍“立委”柯建铭质询时,做上述表示。
针对塑化剂案,曾勇夫说,板桥地检署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刑法”191之1条公共危险罪,对他人公开陈列、贩卖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渗入、添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者,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责也相当重。
媒体追问是否会以杀人罪起诉相关公司负责人,曾勇夫说,具体情况由承办检察官认定,不便对个案表示意见。
曾勇夫说,检察官积极侦办中,“法务部”也指示台湾高等检察署负责督导各地检署,只要有情资就主动指挥调查。